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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常进的米就敢标“五常大米”?侵权!

发布时间:2020-01-10 17:28:33

沈阳五常大米批发

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78件,审结936件,受案数同比上升46.4%。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66.2%,有2起案件入选2018年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侵权“大悦城”商标

开发商被判赔120万元

2010年,中某集团取得“大悦城”“JOY CITY”注册商标后,在北京、上海、沈阳等地建设多个“大悦城”商业地产项目并进行广泛宣传。2016年,某生公司将其在大庆市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销售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上述标识。2017年5月,中某集团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某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中某集团30万元。中某集团不服,以赔偿数额过低等为由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认为:中某集团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生公司使用相关商标缺乏合理缘由,应认定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被诉侵权楼盘规模较大,市场价值较高,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予调整。同时,某生公司在生效判决前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综合以上因素,省高院当庭宣判,酌情调整赔偿数额120万元。

网售大米不能举证产区

五常市大米协会获赔7万元

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五常WUCHANG及图形”和“五常大米”两个证明商标,并针对上述证明商标制定了使用管理规则和企业标准。某富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开立店铺销售的大米产品及实物均标有“五常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大米”等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遂提起诉讼。

某富公司举证其曾于2015-2016年自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白包大米,而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会员单位。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富公司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突出使用相关标志,属侵犯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富公司主张其销售的大米来源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限定的特定原产地,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某富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从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大米,不能充分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来自五常市特定产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某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万元。

注册商标属于地名

索赔10万诉讼请求被驳回

鸡西市密山市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自2007年开始,委托印刷厂印制“兴凯湖”扑克牌两万余盒,销售范围限于兴凯湖景区。2013年10月,张某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兴凯湖”商标,由“兴凯湖”文字、“XING KIA HU”拼音及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扑克牌等商品上。张某将兴凯湖旅游度假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规定中的“地名”应作广义理解,不仅行政区划单位属于“地名”,山川湖泊乃至景区名称,均应属于“地名”。被诉侵权扑克显然属于旅游景区纪念品,其对“兴凯湖”字样的使用仅为表明“兴凯湖”这一景区名称,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是对“兴凯湖”地名的正当使用。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

二人被判刑还各罚250万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宋某预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牟利。二人从福建、江西、浙江等地联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人员并商谈价格。

二人在道外区和呼兰区租用房屋存放购进的卫生巾,并雇佣人员销售。2017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将涉案人员岳某等人(另案处理)抓获,查获2011年至2016年销售单等涉案物品及假冒苏菲、ABC、七度空间、护舒宝等品牌的卫生巾,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经查,2011年至2016年期间,宋某、吴某购进假冒卫生巾的金额共计173万余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金额共507万余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吴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尚未销售的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认定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

起诉编辑剽窃自己作品

因搞错了主张对象诉讼被驳回

《通河县交通志(1906-2014)》的编纂工作为通河县人民政府主办,交由通河县交通局承办,县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具体编纂工作。2018年,刘某诉称,《通河县交通志》编辑陈某将其多年收集的资料据为已有,剽窃其作品,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陈某作为《通河县交通志》编辑之一,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某应向该书作者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其他典型案例

■宏某商店经授权,拥有在宝清县独家经营某品牌系列产品的权利。宏某商店发现某某木服装店在宝清县经营、销售该产品,请求判令某某木服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宏某商店起诉主张服装店销售品牌商品侵占其市场份额,而非服装店销售假冒品牌的商品,故宏某商店起诉主张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任一商标侵权情形,本案不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宏某商店的起诉。

■七某阳某公司对其编写的训练册作品享有著作权。阳某教育中心自北京购进《某恩儿童早教训练册》30套,其中有数十页内容与七某阳某公司内容完全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阳某教育中心仅在课堂上作为教材使用,可不必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但阳某教育中心将某恩公司的教育训练册向学生出售,则属不当使用行为。判决阳某教育中心立即停止对外销售其购买自北京的训练册,驳回七某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某阳某提起上诉。